临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招聘综合窗口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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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内容
(一)招聘岗位:临沧市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岗位(招聘人数:10人)
临沧服务。1.提供大厅咨询、指导和讲解服务。临沧现在如何叫服务。
2.接受派出部门的委托,快速学习,掌握政府服务的细节,代表部门履行咨询、预审、受理、审批政府服务的职责。及时跟进处理进度。
3.现场或电话引导企业群众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必要时提供帮助服务,协助企业群众完成网上申报操作。
4.根据各部门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综合受理业务,配合更新相关标准化操作手册。
5.配合窗口受理事项的标准化改造。
6.配合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批。
7.配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临沧临翔区扫黄。
(二)就业要求
临沧到沧源。1.35岁以下,本市常住人口,无不良行为习惯和犯罪记录;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2.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适应岗位需要的心理素质,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遵守规章制度,坚持岗位,热情服务。临沧市临翔区。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管理、水利水务、建设规划、农业、农村、投资服务等相关专业或工作经验者优先。临沧吧。
4.良好的形象、良好的气质、普通话标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良好的服务能力和团队服务精神;适应性强,独立工作能力强。
5.严格遵守知法、懂法、守法的指导方针,依法办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政府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具有严格的纪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具有较高的政治意识形态意识。临沧。
6.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密意识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7.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材料写作能力强者优先。临沧怎么样。
8.服从岗位安排、岗位调整和调动。临沧李华松。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支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职记录;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5.具备符合申请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6.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学习能力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申请
1.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
3.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得出结论;
5.按有关规定列为失信联合处罚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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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地点及时间
地点:常驻临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工作。时间: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按当地行政单位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上午8日:30-12:00,下午14:30-18:00),根据工作需要,偶尔延长服务期限。
四、劳动关系
与FESCO云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驻临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接受FESCO云南公司和临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的双重管理、监督和考核。
五、工资福利
税前3300-3500元/月 六险一金。
六、招聘流程
(一)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在2022年11月20日前提交简历和登记表:wu.li.yuan@fesco.com.cn,电子邮件标题:姓名 应聘岗位 临沧。简历要求:简历包括:姓名、年龄、籍贯、地址、健康状况、性别、身高、体重、普通话水平、外语水平、性格爱好、政治面貌、毕业院校、主修专业、工作简历、参与项目详细介绍、等级证书和荣誉、职业技能和能力、工资要求等。临沧耿马县。
(2)资格考试:北京外国人力资源服务云南有限公司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考试。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和相关材料,资格考试贯穿整个招聘过程。欺诈者一经核实,将被取消面试或录取资格。
(3)评价阶段: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次选拔采用现场面试(根据当地疫情情况确定线上或线下面试)。简历审核-面试-录用通知。
(四)体检要求: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拟录用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5)入职手续:2022年12月1日前完成。通过面试和体检的,统一组织办理入职手续。
(6)岗位培训: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正式上岗前,所有员工均接受服务礼仪、窗口业务、业务系统等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达标正式上岗。
联系电话:临沧凤庆。
吴先生1395013109,吕先生1838790820
附件:个人信息登记表.xls临沧永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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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 惩罚性赔偿or“牟利打假”,应如何分辨?
小陈通过网购方式大批量购买茶叶,
后商家发现产品存在标签标识问题决定召回。
谁料购买方小陈退回后竟将商家告上法庭,
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小陈能否获得赔偿,
跟着小编往下看。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8日,原告陈某通过其注册的某购物平台会员名DS******,向被告某茶业公司在某购物平台上的网店购买了价值618元的茶叶,订单详情显示的商品信息为:“2021新茶横县茉莉花茶茉莉飘雪散装茶叶¥309.00厂家批发直销”,原告通过支付宝于2021年12月10日支付了货款,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韵达快递发货,原告于12月12日签收。
原告随后在两周内,分三次购买价值为5000元的同款茶叶30斤、价值为9800元的茉莉女儿环茶叶50斤、价值为12000元的茉莉女儿环茶叶60斤。
2021年12月26日,被告决定召回销售给原告的茶叶,并向原告发出召回通知。其中载明:“购买方平台登入名:DS******,收货人:收货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某地。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购物平台店铺上订单发给您的茉莉单芽龙珠一斤、茉莉飘雪一斤;2021年12月16日购物平台店铺上订单发给您的茉莉飘雪50斤;2021年12月24日购物平台店铺上订单发给您的茉莉女儿环60斤。经本公司自查发现,上述产品存在标签标识问题,现决定召回,待本公司完善标签标识后,再重新发货,来回邮费本公司承担,退货地址:广西横县某地,联系人:谢某,给您带来不便敬请原谅。”
之后被告累计已回收原告退回的茉莉女儿环一共109斤、茉莉飘雪29斤,其中陈某所购买30斤茉莉飘雪退回数量29斤,已退全额货款。购买60斤茉莉女儿环,退回数量59斤,已退全额货款。购买50斤茉莉女儿环已全部退回,已退全额货款。剩余茉莉单芽龙珠1斤、茉莉飘雪1斤,原告未退回。被告向原告退还了全部货款。
2021年12月31日,陈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因被告销售的茶叶没有生产日期、没保质期,想要起诉。双方就索赔事宜通过微信进行了协商。经协商未果,陈某将该茶业公司起诉至莱州法院,莱州法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
关于退货退款问题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商品销售信息显示,被告销售商品为散装茶叶,但被告在所售商品包装上的标签仅注明了商品名称,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标签标识不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发现标签标识不全后,已向原告发出召回通知,并退回了全部货款,原告也已退回了大部分商品,剩余未退货物被告不再要求原告退货。原告要求被告退款346元,被告已在诉讼期间以红包形式退还,故原告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否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具体分析如下:
一、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广西横县荣盛茶厂销售单、茶叶检测报告1份、产品出厂质检报告单3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销售的茶叶具有合法来源,出厂质量合格。
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售茶叶本身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
三、被告发现所售商品标识问题后,主动召回,并已退还全部货款。
四、原告短时间内在本院提起大量相同或类似诉讼,均要求给予十倍赔偿。在本案中,原告在已知涉案茶叶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又多次大量购买,且在被告通知召回商品后,原告未将本案所涉商品全部退回,并提出索赔要求,其通过索赔牟利的目的明显。原告并非一般意义上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系社会上所称的职业打假人,其对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涉案商品的标签标识不全难以对其造成误导。原告的行为显然已经背离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对同类商品以相同或类似诉由提起过同类诉讼,也就是原告已知涉案商品系问题产品而再次大量购买,且原告未对其购买涉案商品的异常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据此法院应该认定原告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存在索赔牟利的目的。其行为显然已背离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证消费者的损害得到补偿,陈某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其维权动机并非为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反诚信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透视其立法目的与精神,可以看出,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不鼓励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是建立在消费者善意、诚信的基础上,对商家违背诚信原则的一种信用惩戒。而一旦消费者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将索赔当做牟利手段,将会对市场信用体系产生严重不良影响,陷入以恶制恶、滥用司法的错误治理模式。因此,通过对“职业打假”“牟利打假”的不予支持,既是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回归信用惩戒职能,又能够在社会树立良好风向,鼓励公平、善意、诚信交易,同时也体现了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目标要求。
本文心得:
62t 评论于 [2025-06-21 12: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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