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出租屋藏淫窝,多名男女被抓
被告人李某甲(批准逮捕前自称李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67********,满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区**镇**村,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8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租下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先后容留龚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在租房处进行卖淫活动,并为该三名卖淫人员介绍嫖客。卖淫女以1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在李某甲租房处和辛集市区内宾馆等地多次卖淫。李某甲从杨某某、赵某某、龚某某卖淫获得嫖资中以四六、三七、二八不等比例钱数抽成,李某甲从中获得嫖资的二、三、四成,李某甲供述非法所得七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自述书,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租住住宅,容留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介绍部分嫖客,从中抽成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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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记者秦公轩刘叙林记者陈勇)7月9日凌晨1时许,南京秦淮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中华门城堡附近看到一名女子可疑行为。他们怀疑自己可能在街上卖淫,需要警察到场处理。双塘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处理。
然而,警方到达现场后,没有发现警方报告,警方迅速打电话联系警方,对方说刚经过中国门城堡,看到两三个女人遇到路人,行为相对轻浮,可能有色情交易。虽然警方没有发现嫌疑人,但警方敏锐的直觉告诉他,情况并不是那么简单,双塘派出所非常重视,对附近的视频监控进行了24小时巡逻,并安排了几名便衣警察伏击等待。
7月11日22点左右,警方发现了一名可疑男子。监控屏幕显示,当该男子经过中国门城堡附近时,一名女子突然站出来聊天。他们在谈论什么,然后一起走开,消失在照片中。警方得知此情况后,立即联系了在中国门城堡附近伏击等候的便衣警察,准备随时逮捕。
为了避免惊吓蛇,警方首先选择保持不动,然后通过监控发现两人最终消失在中华门城堡附近的煤灰堆上,并通知便衣警察在周围等待。最后,经过耐心等待,便衣警察在当晚22时30分左右成功抓获了监控录像中的男女,并将其带到警察局进行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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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男子邓某和女子卢某供认卖淫嫖娼的事实。据他们说,7月11日22点左右,邓在经过中国门城堡附近时遇到了卢。他们口头同意以80元的价格为邓“服务”。然后他们步行到卢的煤灰堆家,根据讨论的内容,实施了色情交易的违法行为。事后,邓某通过微信向卢某转账80元。22时30分左右,两人计划离开时被便衣警察抓住。
目前,邓某和卢某因卖淫嫖娼被秦淮警方罚款500元,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南京可以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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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t 评论于 [2025-06-19 15: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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